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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香港國安法”正式生效!危害國安最高判無期,終身監禁!
來源:北京青年報
撰文 | 余暉
深夜有重磅!
6月30日深夜,新華社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文。
這部法律共6章、66條,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
這6章分別是:
“總則”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罪行和處罰”
“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附則”
6月30日,香港特區政府網站發布新聞公報,表示“香港國安法”即日晚上11時正式生效。
犯分裂國家罪,最高可判無期
在“罪行和處罰”章節,共規定了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以及其他處罰規定。
其一,分裂國家罪。
法律第20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判無期!
再來看顛覆國家政權罪,
法律第22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恐怖活動罪,最高判無期!
在“恐怖活動罪”的條文中,法律明確: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即屬犯罪,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處罰金。
法律還規定,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勾結外國勢力,最高判無期!
在“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方面,法律也進行了規定。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并可能造成嚴重后果;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并可能造成嚴重后果;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采取其他敵對行動;
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嚴重后果。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法規定的“無期徒刑”指“終身監禁”
法律第64條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本法時,本法規定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沒收財產”和“罰金”分別指“監禁”“終身監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罰款”。
在效力范圍上,法律第36條明確,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
政知君注意到,法律第42條還提到,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準予保釋。
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法律明確,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為:
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
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法律第55條提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并報中央人民政府批準,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復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根據本法第55條規定管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